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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资质证书

浏览次数:1785 发布时间: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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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企业的申请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可届满延期,应在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注意】时间是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示】注意(2)、(3)、(4)、(6)、(11)条的规定。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提示】撤回: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撤销:不该许可的许可了;注销:归于无效。

  1.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逾期不改的,可撤回资质;被撤回后,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2.撤销资质的情形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5)其它。

  3.注销资质的情形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