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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建筑施工规范

浏览次数:1611 发布时间: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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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 绍

  规范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标(2008)102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29.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66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06-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机构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规范组成

  本规范共分17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综合管线、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会议系统、广播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防雷与接地和机房工程等。

  规范所处位置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与《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2003有机衔接,使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智能建筑工程标准体系。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

  正文介绍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可靠、经济合理、管理高效,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施工。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 5037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配套使用。

  1.0.4 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共13条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在方案设计、技术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并绘制施工图。

  3.1.2 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

  要点

  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并且深化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工程实施的要求

  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基本规定

  3.2 施工管理

  3.2.1 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进行协调配合,并应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2 智能建筑工程的实施应全程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3 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不得实施隐蔽作业。隐蔽工程的过程检查记录,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表。

  3.2.2 施工技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项目部应建立适应本工程的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2 技术交底资料和记录应由资料员进行收集、整理并保存;

  3 当需设计变更时,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并应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表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3.2.3 施工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质量目标;

  2 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程序。

  3.2.4 施工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2 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3 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作业前应对班组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要点

  应遵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1款,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的实施是依附于建筑物本体实现的,并且有些智能化子系统之间以及智能化子系统与建筑设备等专业相关联,所以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进行协调配合,特别是各专业接口与界面的合理划分,是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S1]

  本条第2、第3款,强调了在智能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包括深化设计、管线敷设、设备安装与调试、系统检测、检验与验收以及试运行等阶段,应全程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与管理。

  3 基本规定

  3.3.1 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进行深化设计,并完成施工图;

  2 施工图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会签;

  3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应按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4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5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包括熟悉施工图、施工方案及有关资料等技术交底工作。

  3.3.2 材料设备准备除应符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3.2节、第3.3.4条、第3.3.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设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说明书等;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中文文本;

  2 检查线缆、设备的品牌、产地、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表无损伤,填写进场检验记录,并封存相关线缆、器件样品;

  3 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确认设备正常。

  3.3.3 机具、仪器与人力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工具齐备、完好,电动工具应进行绝缘检查;

  2 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测量工具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标定;

  3 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3.4 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智能建筑工程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和电梯等专业的工序交接和接口确认;

  2 施工现场应具备满足正常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条件;

  3 施工用电应有安全保护装置,接地可靠,并应符合安全用电接地标准;

  4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施工基本完成。

  3.3.5 本规范各类系统的施工准备均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要点

  本条规定了施工前应作的一些技术准备,各系统还有一些特殊的准备在各自章节里规定。第1款要求进行深化设计,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联合将设计变为能操作的施工图纸。

  本条规定的是通常的材料、设备准备,特殊要求在各系统中作规定。

  施工中机具使用很多,第1款要求注意使用安全。测量仪器的使用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施工人员的素质对工程质量影响非常大,要求上岗前一定要作相应的培训。

  本条提出施工应具备的一些条件,如各系统有特殊要求,将在相应的章节里提出要求。

  3 基本规定

  3.4 工程实施

  3.4.1 采用现场观察、抽查测试等方法,根据施工图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检验批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第4.0.5 和5.0.5条的规定进行划分。检验时应按附录中相应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并应妥善保管。

  3.4.2 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工程的线槽及线缆敷设路径应一致,各子系统的线槽、线缆宜同步敷设,线缆应按规定留出余量,并应对线缆末端作好密封防潮等保护措施。

  3.4.3 线槽、线缆应标识明确。

  3 基本规定

  3.5 质量保证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质量检查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未列入的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后方可使用;

  2 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3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3.5.2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安装质量保证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3.0.1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调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专项资格;

  2 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3 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校验合格证。

  3 基本规定

  3.5.3 各子系统安装质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子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2 施工单位在安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并做好记录。

  3.5.4 智能建筑工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子系统的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所有接口必须由接口供应商提交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

  2) 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宜在合同签订时由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审定;

  3) 施工单位应根据测试大纲予以实施,并应保证系统接口的安装质量。

  2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相应规定,制定系统检测方案。

  3 系统检测的结论与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该系统检测不合格;

  3)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对尚存在不合格项,应进行整改,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合格结果作出报告;

  4 检测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填写。

  3.5.5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2 用户应用软件,设计的软件组态及接口软件等,应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并应提供包括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的完整文档。(部分内容),详情请下载